台商適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的考量關鍵
俗稱的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於2019年8月三讀通過後,即啟動了台商匯回海外資金的契機;對台商來說,若無法舉證境外資金之性質的話,該專法可說是解決台商資金回台的選項。然而,就不同的台商架構,在考量適用專法之前,會有不同的考量與思考關鍵,我們分述如下;
一、以台灣公司持有境外公司股權分析
(一)適用狀況:以台灣公司(投資公司)控股,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公司(被投資公司)股權達20%以上。
(二)適用範圍:僅限境外投資收益之資金匯回適用。
(三)決策考量:
1.若以專法方式匯回,適用稅率依匯回時間而異(8%或10%),但海外已納稅款不得抵扣,且匯回資金在專戶中需閉鎖滿5年,另外,資金的運用亦受到限制;但若完成向經濟部申請之投資計劃時,即可申請退稅一半。
2.若以函釋方式匯回,適用稅率為營所稅率(20%),但海外已納稅款可以抵扣;故若海外已納稅款金額很高的情況下,此法未必不利,且資金運用不會受到限制。
2.若以函釋方式匯回,適用稅率為營所稅率(20%),但海外已納稅款可以抵扣;故若海外已納稅款金額很高的情況下,此法未必不利,且資金運用不會受到限制。
二、以台灣個人持有境外公司股權分析
(一)適用狀況:若以個人(投資者)名義控股境外公司(被投資公司)的話,獲益必須匯至個人股東帳戶名下才適用。
(二)適用範圍:僅限以個人名義儲放於海外之資金匯回適用。
(三)決策考量:
1.資金已儲放於個人海外帳戶為前提。
2.若以專法方式匯回,適用稅率依匯回時間而異(8%或10%),但海外已納稅款不得抵扣,且匯回資金在專戶中需閉鎖滿5年,另外,資金的運用亦受到限制;但若完成向經濟部申請之投資計劃時,即可申請退稅一半。
3.若以函釋方式匯回,適用稅率依所得性質而異(所得稅法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為5%~40%、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為20%),但海外已納稅款可以抵扣;故若海外已納稅款金額很高的情況下,此法未必不利,且資金運用不會受到限制。
2.若以專法方式匯回,適用稅率依匯回時間而異(8%或10%),但海外已納稅款不得抵扣,且匯回資金在專戶中需閉鎖滿5年,另外,資金的運用亦受到限制;但若完成向經濟部申請之投資計劃時,即可申請退稅一半。
3.若以函釋方式匯回,適用稅率依所得性質而異(所得稅法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為5%~40%、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為20%),但海外已納稅款可以抵扣;故若海外已納稅款金額很高的情況下,此法未必不利,且資金運用不會受到限制。
台商可視自身的要件,考量適用的方式,合法匯回境外資金。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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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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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12-21 出處:http://www.uniore.url.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