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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實質 (Economic Substances Act)下的境外公司架構自評與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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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起,各境外地區啟動經濟實質法(Economic Substances Act)之後,各知名境外公司設立地區,
包含:維京群島(BVI)、開曼(Cayman)...等地的國際商業公司(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都有面臨經濟實質測試(Economic Substances Test)的可能與必要;一旦未能符合經濟實質測試,境外公司即有產生罰款,甚至註銷的風險,致使台商對於境外公司架構,產生諸多疑慮與惶恐,甚者危及銀行帳戶的存續與持有資產的所有權疑慮。

然而,面對經濟實質法的申報期限在即,台商可先依循以下的QA,自行評估自身是否符合經濟實質規範的範疇?若符合,再評估符合經濟實質的調整成本,若已直接排除的話,則不需擔心經濟實質的相關規範。

Q1.境外公司是否有從事經濟實質的九大業務?
1.銀行事業banking business
2.同一集團內相互分銷與服務事業distribution and service centre business
3.財務與租賃事業financing and leasing business
4.基金管理事業fund management business
5.總部營管業務headquarters business
6.控股公司業務holding company business
7.保險事業insurance business
8.智慧財產業務intellectual property business
9.運輸事業shipping business
PS:投資基金業務(Investment Fund Business)不屬於上述的九大業務
A1.無(回答Q2)、有(回答Q3)

Q2.境外公司主要業務,是否有為投資基金業務
(Investment Fund Business)
A2.無(直接排除適用經濟實質法)、有(
直接排除適用經濟實質法但需備妥證明文件)

Q3.是否安排在島上佈有辦公室與適量員工,以因應經濟實質的要求?
A3.有(符合經濟實質測試但須確定佈局成本)、無(回答Q4)

Q4.是否備妥舉證為他國稅務居民的文件,如:稅籍編號、稅務居民身分證明?
A4.有(符合經濟實質測試)、無(未能符合經濟實質測試,可能存在風險)

對台商而言,關鍵在於釐清九大相關業務的定義,正確評估出自身架構的真實態樣,方能評估出成本與風險,與其惶恐不安,不如早日確立後,再訂出明確的調整方針。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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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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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12-24    出處:http://www.uniore.url.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