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首頁 > 知識中心 > 經營管理 > 國際貿易與相關服務,如何因應經濟實質法的規範

國際貿易與相關服務,如何因應經濟實質法的規範

加入收藏
收件人email:
寄件人姓名:
寄件人email:


2019年起,各境外地區紛紛開始執行經濟實質法(Economic Substance Act)或類似法案,只要是相關組織,有進行九大業務,都要符合經濟實質的態樣與要求,落地小島,或是落地他國,並提供稅籍編號或稅務居民身分證明,成為唯二的選擇,否則,境外公司終將面對罰款,甚至公司被註銷的風險,對使用境外公司的台商而言,影響甚大。

其中,對台商影響最大的,可能是九大業務中的分銷與服務業務(Distribution and Service Centre Business),畢竟,使用境外公司營運國際貿易、授權、佣金、諮詢與服務的台商,比例並不算低;是故,當台商確有分銷與服務業務運行事實時,究竟應該要落地小島?還是落地某國,以符合經濟實質測試呢?

關於這項問題,我們可以分兩個層次來討論,一者,
是經濟實質法下的稅籍申請,另一者,則是確有營運行為時的稅籍申請

一、經濟實質法下的稅籍申請
經濟實質法所規範九大業務當中的分銷與服務業務,乃指【集團內企業】的彼此分銷服務業務,或是【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行為,才是經濟實質要規範的業務定義範疇。畢竟,當關聯企業之間往來的時候,把獲益往低稅組織挪移,是常見的商業行為,但卻也導致了全球的租稅窪地效應,故為避免集團企業將獲益做低稅的挪移,故經濟實質法即在確認,被集團挪移到低稅組織的利潤,確實有繳稅的身分與繳稅的事實,島國政府才會要求境外公司需要取得島國稅籍編號,或舉證其已在他國取得稅籍編號。

故當境外公司並非從事集團內企業分銷與服務業務的話,即排除在經濟實質測試的範圍之外,但並非排除本身納稅的義務。


二、確有營運行為時的稅籍申請
當境外公司在某國從事營運行為之前,即應於營運所在國(Place of Exective and Management;PEM),取得稅籍編號,並依法於PEM所在地申報與納稅;畢竟,該境外公司確有營運行為,亦是營利單位;是故,無論該營運行為,是集團內、集團外、關係企業之間、非關係企業之間的交易行為,交易的獲益,都應當在營運所在國有納稅的義務與責任。

只是,經濟實質法的測試範圍,僅限縮於集團內與關係企業之間的分銷與服務業務,才是其定義的九大業務範疇,但營利事業仍有在實際管理處所申報與納稅的責任,無關乎是否為經濟實質法的規範業務範疇,而這塊經濟實質法不管的區塊,將由CRS制度與反避稅制度共同建構起稽徵的圍牆。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經濟實質法與CRS對境外公司OBU之影響與因應...more

反避稅條款對境外公司OBU架構之影響解析...more

【CRS 共同申報準則基本解析與說明... more


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日期:2020-07-04    出處:www.uniore.url.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