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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對境外公司投資理財的稅賦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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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自2023年起,啟動CFC制度,舉凡對低稅賦國家之公司(下稱:境外公司)的控制力逾半或具重大影響力,且境外公司未符合豁免要件的話,股東即須按持股比率,依境外公司的當年度盈餘,直接計算股東的獲益並申報納稅;簡言之,CFC制度下的稅基,乃是境外公司的當年度盈餘為主。

而所謂境外公司的當年度盈餘,乃指下述的恆等式:

境外公司的當年度盈餘=A-B+C+D-E
A.會計準則下的當年度損益
B.權益法下的投資收入
C.權益法下的投資損失
D.源於非低稅國的實質分配
E.源於非低稅國的實質損失

由上述恆等式的邏輯可知悉,境外公司當年度盈餘之中,已校正調整掉,尚未實現的權益法下投資收入(B),以及並未實現的權益法投資損失(C);僅針對已真實獲益的實質分配(D),以及已真實損失的認賠出清(E),進一步討論股東盈餘的穿透申報。然而,就該算式,我們可以再分就以下兩點,進一步評估:

一、僅調整權益法下的投資收入與損失
當台商透過境外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子公司的架構,純粹只是因為大陸子公司的當期獲益,而導致境外公司淨值的增加,並不會進到當年度盈餘來討論CFC是否穿透的範圍;除非,是大陸子公司,實質分配到境外公司的股利,才會進入CFC制度的討論範疇。


二、未調整市價法下的公允價值評估
然而,若台商透過境外公司投資金融商品,如:上市股票、債券、基金...等金融資產,在期末按市場價格,完成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評估,且獲得未實現評價獲益的話,這項未實現的評價獲益,將呈現在會計準則下的當年度損益(A)之中,反而直接影響到境外公司的當年度盈餘,導致股東稅賦的產生。

這對於以境外公司架構理財商品的台商而言,會是一個需要留意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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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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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1-04    出處:www.uniore.url.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