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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反避稅:盈餘達一定基準(NTD700萬)的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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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執行受控外國公司制度之後,無論是營利事業,亦或是個人,只要直接間接對低稅賦國家公司的控制力過半時,該低稅賦國家企業,則為營利事業或個人的受控外國公司(CFC);而該CFC公司的當年度盈餘,即需依營利事業或個人的持股率,計算應稅的稅基,換言之,透過境外公司所規劃的投資架構,終將失去稅上的遞延 效益。

舉例而言,當營利事業(或個人),透過100%持股維京群島(BVI)的A公司,間接投資越南公司時,該維京群島(BVI)的A公司,已符合CFC企業的定義;一旦,越南公司的當年度盈餘,實質分配到CFC企業時,即便該CFC企業的A公司,並未再將盈餘配發給100%持股股東,後端的營利事業(或個人),都需依據對A公司的持股比例,認列稅賦並繳納;除非,該CFC企業符合排除要件。

依法。CFC企業的排除穿透要件,包含:
一、符合實質營運。
二、當年度盈餘未達一定基準(NTD700萬)。

然而,所得稅法第43之3條中,針對『一定基準』的認定方式,法規上的規範,包含以下兩種態樣:
 
一、單獨計算:
當個別CFC企業的當年度盈餘,未達一定基準(NTD700萬)之時,即排除穿透原則的適用。例如,營利事業(或個人),所持有的三家CFC企業,當年度盈餘分別為:
(一)開曼公司:當年度盈餘NTD1,000萬。
(二)維京群島公司:當年度虧損 (NTD500萬)。
(三)薩摩亞公司:當年度虧損 (NTD200萬)。

此時,僅開曼公司的當年度盈餘NTD1,000萬,需穿透至後端股東,再依持股比例計算稅賦。


二、合併計算:
但如果,加總各個CFC企業的當年度盈餘,一旦盈餘合計數逾NTD700萬以上的話,各CFC企業的當年度盈餘,仍應計入後端股東的稅基之中。例如
,營利事業(或個人),所持有的三家CFC企業,當年度盈餘分別為:
(一)開曼公司:當年度盈餘NTD500萬。
(二)維京群島公司:當年度盈餘 NTD600萬。
(三)薩摩亞公司:當年度虧損 (NTD300萬)。

此時,加總各CFC企業的當年度盈餘(NTD500萬+NTD600萬-NTD300萬),其合計數實為NTD800萬,已逾一定基準。
此時,開曼公司的當年度盈餘NTD500萬、維京群島公司的當年度盈餘NTD600萬,仍需穿透至後端股東,再依持股比例計算稅賦。

而無論是單獨計算,亦或是合併計算,其目的,主要是避免營利事業(或個人),藉由多家CFC企業的投資架構,分散盈餘,或稀釋盈餘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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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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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5-31    出處:www.uniore.url.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