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股東會權責範圍,看經營權、所有權的差異
經營權與所有權的切割與分離,主要是希望能落實法人內部與外部的權責,得以相互制衡;公司的所有權,屬於出資的股東,而公司的經營權,則屬於公司的董事(會)。
這樣的制衡設計,乃是希望股東在出資之後,選擇專業人士全責經營公司;無論股東會,是從眾多持股的股東中選任,亦或是由外部委任未持股的專家,這項制度,均希望能藉專業人士的專業能力,以董事會的多數決程序,來追求股東權益的最大化;股東單純投資且充分信任董事(會),而董事則戮力展現專業,以將股東會所期待的報酬極大化。
也正因為,初衷始於股東會擁有公司股權並僅負資本之責,是故,股東會對於公司的日常營運,理當不能過度介入與干涉,畢竟,依公司法第200條之規定,除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有規定必須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董事(會)才是對營運績效負起全責的單位。
是故,股東會能介入的範圍,依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僅包含:
一、對股東會之權益
1.股票面額的改變
2.停止公開發行程序
3.減資
4.重大影響之資產移入或移出
5.制定章程
6.修改章程
7.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8.解散公司
二、對董事與監察人的制衡
1.查核表冊、承認表冊
2.議定董事報酬
3.選任或解任董事
4.選任或解任監察人
5.解除董事競業之限制
三、其他公司法規範股東會決議之範疇
除之之外,公司的營運與發展,事實上,都是董事(會)的經營權範圍,股東會僅能在董事(會)績效不彰或是其他要件下,全面改選董事(會),但無法對董事(會)的決議,直接下指導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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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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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4-16 出處:www.unicore.url.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