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回台專法與海外所得申報的差異與分析
近期許多法令快速變更,國際局勢也瞬息萬變,已執行多年的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請詳研討)機制,導致許多台商朋友擔心海外金融資訊的曝光,加上2019年各境外地區紛紛執行經濟實質法(Economic Substance Act;請詳研討),亦增加了境外公司操作者的架構複雜度與成本,故許多台商紛紛思考,回家的時刻,是否已經到臨。
因應台商急於鮭魚返鄉的殷切需求與時間壓力,政府與主管機關指引出兩個方向,可供台商匯回資金時,多加善用與決策:
一、依所得稅法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
此方案為一般【所得申報】方式,由台商先行釐清:匯回的總金額當中,有多少是投資本金、還有多少是投資獲益,再依所得稅法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範,依法申報並繳納稅賦。由於投資本金並非投資獲益,稅基僅為投資獲益的部分,故此方案的稅率,可能比專法申報方案來的高,但稅金繳納未必較多。
再者,依此方案匯回後的完稅資金,將可由台商自行決定未來的投資方向或使用方式,故相對之下,此法匯回資金後,在運用彈性上,都較為彈性且自由。
二、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申報
此方案為【專法申報】方式:當台商無法釐清匯回總金額,有多少是本金、有多少是盈餘時,可先報經主管機關申請適用專法,在確認無洗錢防制與資恐問題後,台商再將資金匯入專戶。
在條例實施後的第一年匯回,適用8%稅率,在條例實施後的第二年匯回,適用稅率則為10%;匯回後的資金,不但不能投資不動產,且僅有5%可自由使用,而當資金在專戶存放滿五年後,始可分三年平均領回;但匯回之資金,若有依經濟部所規劃的程序,執行投資的話,可申請退回一半稅賦。
專法所適用的稅率相對較低,但稅基可能包含過去投資海外的本金,故稅基可能相對較高,所繳納的稅賦未必較少。
上述兩個方案,都是台商可以斟酌的決策,但適用哪一種方式匯回資金,在決策時,應該注意哪些事項,以及不得違法規劃的相關提醒,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境外資金回台專法與海外所得解析】...more
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因應台商急於鮭魚返鄉的殷切需求與時間壓力,政府與主管機關指引出兩個方向,可供台商匯回資金時,多加善用與決策:
一、依所得稅法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
此方案為一般【所得申報】方式,由台商先行釐清:匯回的總金額當中,有多少是投資本金、還有多少是投資獲益,再依所得稅法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範,依法申報並繳納稅賦。由於投資本金並非投資獲益,稅基僅為投資獲益的部分,故此方案的稅率,可能比專法申報方案來的高,但稅金繳納未必較多。
再者,依此方案匯回後的完稅資金,將可由台商自行決定未來的投資方向或使用方式,故相對之下,此法匯回資金後,在運用彈性上,都較為彈性且自由。
二、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申報
此方案為【專法申報】方式:當台商無法釐清匯回總金額,有多少是本金、有多少是盈餘時,可先報經主管機關申請適用專法,在確認無洗錢防制與資恐問題後,台商再將資金匯入專戶。
在條例實施後的第一年匯回,適用8%稅率,在條例實施後的第二年匯回,適用稅率則為10%;匯回後的資金,不但不能投資不動產,且僅有5%可自由使用,而當資金在專戶存放滿五年後,始可分三年平均領回;但匯回之資金,若有依經濟部所規劃的程序,執行投資的話,可申請退回一半稅賦。
專法所適用的稅率相對較低,但稅基可能包含過去投資海外的本金,故稅基可能相對較高,所繳納的稅賦未必較少。
上述兩個方案,都是台商可以斟酌的決策,但適用哪一種方式匯回資金,在決策時,應該注意哪些事項,以及不得違法規劃的相關提醒,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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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6-07 出處:http://www.uniore.url.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