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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海外所得的誤判問題與申報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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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的判斷依據,並非看金流的來源方向,而是要看所得的究竟本質,換句話說,錢從國外匯入個人帳戶,未必是海外所得,主要是要看錢匯入個人帳戶的所得來源性質為何。境外的匯入款,其所得性質屬國內所得來源的,包含:

一、勞務提供地在中華民國境內,但薪資報酬由外國公司匯入,即屬境內所得來源。例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予外國公司,外國公司將月薪,從境外匯入個人帳戶,仍屬國內所得,該筆款項並非海外所得的範疇。

二、投資大陸的盈餘分配,源於中華民國固有疆域,也屬境內所得來源。

三、其他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的國外匯入境內款項,也有被視為境內所得的可能,需視個案評估。

當所得性質不屬境外所得來源者,就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申報與計稅方式,應該將其加計入個人綜合所得額中,按境內所得的計稅方式、申報方式與適用稅率,依法申報並納稅;另外,無關乎款項是否有匯入境內個人帳戶,只要所得於當年度已然發生,就應該依法申報並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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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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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12-24    出處:www.uniore.url.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