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所得的認定方式與常見誤解
海外所得與國內所得,最主要的兩個差異,一個是扣除額不同,另一個則是稅率不同,但稅賦的計算倒是其次,最重要的其實應該是『海外所得的認定方式』,這才是主要的關鍵;很多朋友誤以為只要是從國外帳戶,或OBU帳戶匯給自己的金流,都屬為海外所得的範疇,事實上,這是不正確的。
海外所得的認定方式,不是看金流走向,而是要看該金流所屬所得的真正性質,例如:在海外提供勞務獲得的報酬,是否有國外的就業證明、勞務合約與國外納稅的完稅證明?投資國外企業股票或是金融商品,是否有投資的證明文件?持有海外資產,是否有持有證明文件?海外資產的銷售,又是否有銷售證明與海外資產銷售的完稅證明?因此,若以各項綜合所得來源思考的話,如何舉證從國外帳戶或是OBU帳戶,匯給個人的金流,確實屬於海外所得?且能提供具體證明文件,佐證該金流確實符合海外所得的定義?是納稅義務人應該要自行深思的關鍵,以避免所得認定錯誤,導致稅賦申報錯誤的風險與疑慮。
2008年時,就曾經發生過類似的案例:稅務主管機關查獲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與其登記於名下的資產有異常的失衡,申報所得低但名下卻資產異常豐厚,就向納稅義務人確認所得來源究竟為何?
納稅義務人表示:『我常年在海外工作,因此,我有海外所得,海外所得是民國99年之後才要申報納稅,因此,我名下房產的所得來源是99年之前合法的海外所得』
稅務機關就問他:『請問你是在海外哪裡工作?』
納稅義務人說:『上海。』
稅務機關說:『對不起,上海,是中華民國固有疆域,那是國內所得,請補稅。』
按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的規定,源於固有疆域-大陸地區的所得來源,並不是海外所得,而是要加計入國內綜合所得來源,並依據5%~45%稅率計算稅賦的稅基。是故,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海外所得之前,必須先行判斷究竟所得是否符合海外所得的定義,才能正確的依法完成稅賦的申報與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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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境外公司操作聖經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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