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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通訊隱私]主管可以看我的E-mail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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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是企業提供E-mail帳號和即時通訊平台給員工,是否代表企業可以監看員工的E-mail?


這樣做,是否侵害員工的隱私?

企業常常擔心自己的商業機密外洩,特別是在雲端服務與行動裝置普及之後,企業為了防止商業機密外洩,常會禁止員工轉寄社內E-mail或將電腦帶出公司。金融機構與高科技產業禁止員工攜帶手機、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進入公司的規定也時有所聞。基本上,這些都屬於雇主可與員工事先約定的工作規則。

但是,雇主可以因為擔心商業機密洩漏而監看員工的E-mail,或是懷疑員工從事不法行為而監聽電話嗎?這是否違反憲法賦予人民的祕密通訊自由?

達文西個資暨高科技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葉奇鑫表示,公司可以明文規定會監控E-mail和電話,但不能未告知就進行監控,如果沒有事先講,公司就有可能構成妨礙通訊祕密。也就是說,公司可以規定員工在公司只能談公事,並表明公司內部沒有通訊隱私,公司會監控電話、E-mail和所有員工的對外通訊。

但葉奇鑫律師也提醒,如果公司在未經告知的情況下,因為懷疑特定員工,而監控該員工通訊,發現員工與競爭對手的公司早有往來,比如已經準備要過去上班,甚至在離職前就已經私下協助競爭公司工作。此時,雇主雖然有足夠的證據告員工背信,但是員工也可以反告雇主妨害祕密通訊自由,要求不採納證據(參見96頁)。這種互告的情況,在實際案例中常以和解做收。

人民的祕密通訊自由

憲法第十二條:「人民有祕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

雇主自保之道!明文規定公司會進行監控

雇主就算懷疑員工有損害雇主財產的行為,也不能妨礙員工的祕密通訊自由,任意監聽員工的通訊內容。

如果雇主想要監看員工的E-mail、MSN、電話時,明文規定、事先公告即可,並不需要得到員工的同意。

 

【共同正犯】主管要我做違法的事,我可以拒絕嗎?

安凱負責撰寫環境檢測報告,依法應該與擁有技師證照的主管一同到現場。但主管常缺席,僅事後補簽。若這件事被發現了,安凱有責任嗎?

身為公司的雇員,發現公司內部有不法行為的時候到底應該怎麼辦呢?安凱身為部屬,怕自己丟了工作,不得不聽從主管的話。「聽命行事」有責任嗎?

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諮詢律師簡榮宗表示,員工不能用「我是聽老闆的話」來免除責任。如果主管要求你做違法的事情,而你也知道這是違法的,卻依然照主管的交代行事,那你就可能與主管構成刑法上的「共同正犯」。共同正犯的意思是,雙方都知道行為違法(犯意聯絡),並且共同執行(行為分擔),必須承擔相同的刑事責任。

只有一種情況例外,就是在個人意志力無法控制的情況下。比如說,如果A想要揍B,A卻突然推C去撞B,導致B受傷。此時讓B受傷的人是C,但因為這不在C意志力控制的範圍內,所以法律只會處罰A(A此時構成了間接正犯)。

主管要求員工做違法的事情,員工可以辭職,或是到主管機關進行告發;如果員工知道這件事違法,卻還是做了,就會是共犯。

此外,根據刑法第16條,員工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責。員工不能以主張自己不知道這件事情是違法,來申請免責。刑法第21條更明示,知道命令違法,就不能免責。

例如,你的工作是販售精品包,結果你發現這些都是仿冒品,卻依然以正品價格進行銷售,就算主張自己事先並不知道那些是仿冒品,你也需要舉證,主管如何讓你相信這些是真品,如出示具保證書或海關證明。否則法官可能以皮包的進價過低或是品質過於粗糙,而認為你應該有理由懷疑這些包包的真偽,不能只是一味宣稱毫不知情。

另一方面,主管在問題爆發時,也會切割責任。

案例中的主管可能會聲稱他沒有指使員工偽造文書,是員工擅自行動,在這種情形下,法官會看事情的特性和牽扯的層面來判斷主管的責任。舉例來說,簽呈最高要簽到什麼層級?以員工的層級,有沒有可能不經主管同意,就做出不法行為?

就像員工在公司內使用盜版軟體被抓到,雇主雖然可能主張他不知道員工的行為,但如果雇主沒有明文要求員工不得使用盜版軟體,或漠視員工使用盜版軟體的話,公司也可能需要負連帶責任。

日期:2013-07-22    出處:經理人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