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號、公司在所得稅上的創業決策
行號(工作室)與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完全不同的組織架構,可以說是兩道完全獨立的平行線,故不存在行號進化為公司,或公司退縮為行號的可能性,換句話說,兩個組織是可同時並存的,然而,創業者在草創初期,常會在應該選擇行號,還是公司上,陷入膠著。
一、行號
行號或工作室,如同個人的營利化、組織化,故行號與個人可說是完全黏著在一起;意即,行號應負責任,等同個人應負責任,行號當年度獲利,等同個人當年度獲益,營利所得直接併入個人綜所稅,個人最高稅率為40%,且沒有遞延的選項。
二、公司
無論是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都是獨立的主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營利事業,故當營利事業產生當年度獲利,應先繳納2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再由股東常會決議是否分配,若分配盈餘才會設算個人綜所稅,若未分配的話,則可暫時產生稅賦上的遞延效益;雖然,未分配盈餘將被加徵5%的稅賦,但若後期公司產生營運上的虧損,法人結清算時,是否尚有盈餘可分配股東,則可能是項變數。
再者,公司與個人之間,彼此也是完全獨立的關係,故股東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為責任上限,不會無限上綱。
是故,以一人企業的獨資角度,就稅賦的觀點而言,若當年度獲益導致個人綜所稅,高達30%、40%的話,以公司為營運主體,可讓創業者保留盈餘遞延分配上的彈性,且當盈餘讓個人稅賦高到30%或40%時,亦須考量營運上的風險,需限縮在出資額上。
如果當年度獲益,對個人稅賦上的影響,為5%、12%、20%的話,該營業規模以行號經營,其實是足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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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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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6-25 出處:www.unicore.url.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