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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帶出股轉未申報房地合一2.0的稅賦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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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自2023年起,施行反避稅的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後,一旦股東持有低稅賦境外公司的股權,達到控制力逾半時,股東即須檢附至少以下三份文件,已完成所得的申報,包含:

1.持股結構圖
2.財務報表(經會計師財簽,或足資證明財報真實的文據)
3.當年度盈餘計算表

倘若境外公司當年度不符合豁免要件,包含:當年度實質營運,或當年度盈餘加總數未超過NTD700萬,盈餘即有向後穿透股東,致使股東須依法繳納稅賦的風險發生。

然而,CFC的申報文件,確有可能帶出境外公司股權移轉的前手股東,是否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的查核風險,
主要乃因台灣自2021年起,施行房地合一2.0制度,並將以下兩項要件,納入房地合一稅的規範之範圍,包含:

1.交易日前一年,直接(間接)持有境內外營利事業,且股權逾半
2.股權價值逾半為中華民過境內房地

當境外公司股東,移轉符合上述兩要件之低稅賦國家公司股權時,即視為房地交易,股東應在股權交易日起30日內,完成房地合一稅的申報。是故,若轉出股東未依法完成申報的話,稅務單位即可透過:

一、前後年度的持股結構圖:掌握股權移轉的事實

二、前後年度的財務報表:確認股權價值逾半為境內房地

進一步掌握境外公司股東,是否藉境外股權移轉的方式,達到房地交易的效益卻漏未申報房地合一的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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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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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4-14    出處:www.uniore.url.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