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CFC公司適用豁免要件,仍須申報提供CFC相關資訊
台灣自2023年,全面啟動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之後,營利事業以及個人,併同其關係人,只要直接、間接,持有低稅負國家公司的控制力逾半,或具重大影響力,即確認該低稅負國家公司,為營利事業或個人的CFC公司。
雖然,CFC公司未必會產生營利事業或個人,稅負上的直接影響或衝擊,也未必會有適用穿透CFC當年度盈餘的要件,因為依據所得稅法第43之3條第一項,以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之1條第一項的規定,CFC公司只要符合以下要件之一 ,即可豁免適用CFC制度的穿透原則:
一、當年度CFC公司,符合實質營運的事實
二、當年度CFC公司,合計盈餘未達一定基準以上
然而,一經確認營利事業或個人,持有符合CFC要件的低稅負國家公司,其仍須於營所稅、綜所稅申報時,填具相關資料,並提供該CFC公司,之所以符合以上豁免要件的相關證明文件,包含:
一、證明該CFC公司,確實於國外有辦公室、員工,且主動式收入逾90%以上,或
二、證明合計CFC公司的當年度盈餘,確實未達NTD700萬。
是故,即便營利事業或個人,自評CFC公司應該不需穿透納稅,依據
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疑義解答】第37題的指引,以及
二、【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疑義解答】第40題的指引
營利事業與個人,但仍需積極準備足茲證明CFC公司,確實適用豁免要件的相關文件,並依規定格式提供CFC公司的相關資訊。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CFC申報所需文件之準備與解析】 ...more
【企業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與稅賦影響解析】...more
【個人受控公司制度(CFC)與海外所得申報】...more
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日期:2022-10-10 出處:www.uniore.url.tw
有關CFC啟動後應對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