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制度:受控外國公司的判斷依據與持股計算
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區分為法人CFC、個人CFC兩種制度;法人CFC制度,規範在所得稅法第43之3條之中,而個人CFC制度則規範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之1條內;區隔的判斷,主要是依據股東身份來做區分,如果持股者是營利事業,乃受法人CFC制度的規範,若持股者是個人股東,則受個人CFC制度的框架。
但無論是法人CFC制度,亦或是個人CFC制度,都會遇到兩個重要關鍵:
一、位於低稅賦國家為首要
這是最首要的關鍵,若外國公司並非位於低稅賦國家,則無需再判斷是否受控於某營利事業或某個人。而所謂位於低稅賦國家的外國公司(下簡稱:低稅公司),乃指:
(一)該國稅率比台灣低70%以下,或
(二)僅針對境內所得課稅者。
一般常見的租稅天堂,幾乎都納入低稅賦的定義範圍之內。
二、判斷是否為受控公司
當外國企業屬於低稅公司的話,即需要再進一步斷定:是否『受控』於某營利事業或某個人。受控的定義,包含:
(一)持股超過50%以上,或
(二)具有重大影響力
單就持股是否超過50%以上,判斷低稅公司是否受控於某營利事業,或某個人,乃採行合併計算的方式認定,包含:
(一)某營利事業的直接持股比例,再加計
(二)某營利事業,藉由其他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的持股比例
共同合併計算。
舉例而言,某營利事業(主角),直接持股低稅(甲)公司45%,某營利事業持有A關係企業30%股份且A關係企業持有低稅(甲)公司30%時;某營利事業(主角)持有低稅(甲)公司的合併佔比為:45%+30%*30%=54%,直接間接持股已過半。故對於某營利事業(主角)而言,低稅(甲)公司,是CFC公司。
某個人,亦然採行合併計算的方式認定,包含:
(一)某個人的直接持股比例,再加計
(二)某個人,藉由其他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的持股比例
共同合併計算。
舉例而言,某個人(主角),直接持股低稅(甲)公司45%,某個人持有A關係企業30%股份且A關係企業持有低稅(甲)公司30%時;某個人(主角)持有低稅(甲)公司的合併佔比為:45%+30%*30%=54%,直接間接持股已過半。故對於某個人(主角)而言,低稅(甲)公司,是CFC公司。
一旦確認低稅公司,是某營利事業或某個人的CFC公司之後,再進一步依法穿透計算應納稅的稅基。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台灣反避稅制度與法令規範之基礎解析】...more
【反避稅條款對境外公司OBU架構之影響解析】...more
【企業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與稅賦影響解析】...more
【個人受控公司制度(CFC)與海外所得申報】...more
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日期:2021-12-30 出處:www.uniore.url.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