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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受控外國公司的判斷依據與持股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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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區分為法人CFC、個人CFC兩種制度;法人CFC制度,規範在所得稅法第43之3條之中,而個人CFC制度則規範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之1條內;區隔的判斷,主要是依據股東身份來做區分,如果持股者是營利事業,乃受法人CFC制度的規範,若持股者是個人股東,則受個人CFC制度的框架。

但無論是法人CFC制度,亦或是個人CFC制度,都會遇到兩個重要關鍵:

一、位於低稅賦國家為首要
這是最首要的關鍵,若外國公司並非位於低稅賦國家,則無需再判斷是否受控於某營利事業或某個人。而所謂位於低稅賦國家的外國公司(下簡稱:低稅公司),乃指:
(一)該國稅率比台灣低70%以下,或
(二)僅針對境內所得課稅者。
一般常見的租稅天堂,幾乎都納入低稅賦的定義範圍之內。


二、判斷是否為受控公司
當外國企業屬於低稅公司的話,即
需要再進一步斷定:是否『受控』於某營利事業或某個人。受控的定義,包含:
(一)持股超過50%以上,或
(二)具有重大影響力

單就持股是否超過50%以上,判斷低稅公司是否受控於某營利事業,或某個人,乃採行合併計算的方式認定,包含:

(一)某營利事業的直接持股比例,再加計
(二)某營利事業,藉由其他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的持股比例
共同合併計算。

舉例而言,某營利事業(主角),直接持股低稅(甲)公司45%,某營利事業持有A關係企業30%股份且A關係企業持有低稅(甲)公司30%時;某營利事業(主角)持有低稅(甲)公司的合併佔比為:45%+30%*30%=54%,直接間接持股已過半。故對於某營利事業(主角)而言,低稅(甲)公司,是CFC公司。

某個人,亦然採行
合併計算的方式認定,包含:
(一)某個人的直接持股比例,再加計
(二)某個人,藉由其他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的持股比例
共同合併計算。

舉例而言,某個人(主角),直接持股低稅(甲)公司45%,某個人持有A關係企業30%股份且A關係企業持有低稅(甲)公司30%時;某個人(主角)持有低稅(甲)公司的合併佔比為:45%+30%*30%=54%,直接間接持股已過半。故對於某個人(主角)而言,低稅(甲)公司,是CFC公司。

一旦確認低稅公司,是某營利事業或某個人的CFC公司之後,再進一步依法穿透計算應納稅的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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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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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12-30    出處:www.uniore.url.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