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首頁 > 知識中心 > 經營管理 > 網紅經濟:海外平台的分潤,該如何認列所得

網紅經濟:海外平台的分潤,該如何認列所得

加入收藏
收件人email:
寄件人姓名:
寄件人email:


疫情的影響之下,放大了宅經濟的規模,無論是居家瀏覽網路節目,亦或是透過網路平台購買商品,都創造了所多知名的網路直播主、網路紅人(俗稱:網紅),熱絡的電商交易與網路頻道,也為網紅帶來了豐沛的個人所得。

就網紅的獲益來源,大致上,可以區分為以下幾類:
一、海外影音、串流頻道平台的廣告分潤或頻道分潤
二、國內、境外廠商的代言收益或業配收益
三、網紅經營自有品牌的銷售交易或開團交易
四、粉絲的熱情捐助或贊助
五、其他無法歸類的收入

以上的各項收益,可能隨著網紅的個人知名度攀升而逐步發生,甚至同時都有多元獲取的可能;但其中,需要進一步釐清的,乃是海外影音平台,或海外串流影音頻道的分潤獲益。

許多直播主、媒體工作者、網路知名創作者,或音樂創作者,根深蒂固的以為:只要是源於海外影音平台,或海外串流頻道所給予的分潤,都算是海外所得。只要是海外所得,要超過NTD670萬,才有繳稅的義務。

事實上,海外所的的判斷方式,不是看匯款的來源,而是要看所得的真正性質:


一、所得性質的判斷,以勞務提供地,為主要的判斷依據
(一)境內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的規定,當直播地在台灣、後製處在台灣、上傳影音檔所在地也在台灣,即代表勞務提供重心在境內,是故,海外影音平台所給予個人的分潤,乃屬個人沒有扣繳憑單的境內所得,依法申報的適用稅率是5%~40%,並沒有海外所得的適用性。

(二)海外所得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若所得性質,屬於海外所得的範疇,則納入基本所得額,計算最低稅賦,若超過NTD670萬,則可能產生納稅義務。但符合海外所得的報酬,其勞務提供地必須在境外,例如:直播地、後製處、上傳檔案所在,及勞務提供重心在海外,所謂得的對價報酬,才符合海外所得的定義。

但依據台財稅字第10704681060號令的,若為海外執行業務報酬,須舉證執行業務登記文件、收支損益報告;若為海外薪資所得,則須舉證聘僱合約、薪資明細證明,且都需要有所得來源地的納稅證明;若為海外其他所得的話,則須提供其他相關文件,是故,對於取得海外影音平台或串流頻道分潤的個人而言,該如何備妥舉證報酬為海外所得的相關文件?是一個需要妥適準備的關鍵。


二、以商業組織獲取境內境外利潤
月營業額達到門檻以上,依法必須完成稅籍登記與商業登記,然而,無論是以行號,還是公司,獲取前述網紅的相關利潤,完全沒有海外所得的適用空間,海外所得僅限個人綜所範疇,無關於商業組織的營利所得。

是故,當網紅以商業組織獲取各項境內、境外利潤之時,營業稅、營所稅、各類所得扣繳申報,則為商業組織的申報義務與範圍。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網紅與電商課稅解析與說明】...more

境外資金回台專法與海外所得解析】...more

【公司設立、稅務與創業應注意事項...more


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日期:2021-06-26    出處:www.unicore.url.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