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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資公司持有收租房產的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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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資公司持有股權、股份,或股票,是常見的規劃架構;也由於藉由投資公司持有股份,所獲取的股利收入免稅(所得稅法第42條),是故,常見業主以投資為專業的公司,持有各式各樣的資產,作為個人資產規劃上的架構。

然而,以投資公司持股,除了需要留意穿透原則的風險(所得稅法第14之3)之外,漫無考量地,以投資公司持有各式各樣資產,包含:債券、股票、基金、海外金融商品,甚至不動產,對稅賦規劃來說,卻未必有利。

例如,以投資公司名義持有或出售境內金融商品,包含:債券、股票、基金,在持有之下,除了尚須考慮評價後未實現持有損益,對未分配盈餘的影響之外;出售有價證券而有資本利得時,尚需計算企業最低稅賦。

若以投資公司名義持有或出售海外金融商品,其獲益並不適用所得稅法中,相關國內有價證券之規定,換言之,公司持有海外金融商品的配息,或出售後的各項獲益,都必須納入企業計算營所稅的稅基之內。

若以投資公司名義,持有股票與不動產,而且同時擁有股利收入(免稅所得),並收取租金(應稅所得)的話,投資公司的稅賦狀況,將會因成為兼營營業人,而變得更為複雜與撲朔迷離,其需要考慮的變數,包含:


一、營業稅
由於投資公司的租金收入,屬於應稅收入,但股利卻是免稅收入,是故,每年最後一期申報營業稅時,必須重新計算不得扣抵比例的進項稅額調整;這反而可能產生留抵稅額的稀釋,或進項稅額的超抵,產生年底須要補繳營業稅的結果。

二、營所稅
如果投資公司的股利收入(免稅收入),超過持有不動產租金收入(應稅收入)的話,尚需要計算共同費用的分攤,進而導致營所稅的稅賦壓力。

三、其他稅賦問題
以投資公司持有動產與不動產,仍須考量實質課稅風險,以及出售不動產時的房地合一機制的改變。


是故,雖然以投資公司持有各式之資產,是實務上經常看到的架構,然而,在規劃之前,還是需要針對持有目的、持有標的、架構風險,作深度的評估,以求掌握相關利弊得失,而非漫無目的以投資公司持有各式資產就是最佳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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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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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3-06    出處:www.unicore.url.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