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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稅務上的風險科目:股東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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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往來科目,可以說是中小企業財務報表上,經常可見的會計科目。股東往來科目,若出現在資產方的話,即代表企業資金,有挪移到股東身上,而產生企業的債權(資產),但若出現在負債方的話,則代表股東有借資給企業,則產生企業的債務(負債)。

企業若借款他方的話,應謹守公司法第15條的規範:在有業務往來或短期融資必要的前提之下,才能借款給公司或行號,否則企業是不能借款股東或任何他人的;再者,企業於資產方的股東往來,除有違反公司法第15條之疑慮外,若未依據市場利率設算利息收入的話,稅務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24之3條規定,設算利息並補徵稅賦。

然而,負債方的股東往來科目,實則更值得進一步探究,何以企業的負債方,會出現股東往來科目呢?其原因可能包含以下三者:

1.股東匯入款項予企業,因應企業的周轉。
2.股東代企業墊支費用,但企業尚未還款。
3.企業漏開銷售發票。


前兩者,理應會有相關匯款記錄或支付憑證,可茲佐證事實的發生,但唯有最後一項,卻是違法事證的爆點,稅務機關即可要求企業說明並提示負債方股東往來的相關佐證文件,以進一步掌握納稅義務人是否有依法誠實申報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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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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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11-23    出處:http://www.uniore.url.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