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首頁 > 知識中心 > 財會金融 > 個人反避稅政策、法令解析與對OBU的影響

個人反避稅政策、法令解析與對OBU的影響

加入收藏
收件人email:
寄件人姓名:
寄件人email:

在反避稅條款與相關法令,日趨完備之際,台灣的反避稅政策,儼然分成企業反避稅政策,以及與個人反避稅政策,兩個不同的走向。
以個人反避稅政策的規範來看,有兩項法令,未來將可能箝制著個人持有境外公司的投資架構,一者,是針對持股比重來規範;二者,是針對法人主體來管控。

一、就股東持股來看:
當投資者個人(含配偶與二等親屬),持有境外公司的股權比重達一定比例以上,不分配的盈餘,將失去遞延課稅的效果,當年度即應視持股比例,認列當年度的個人所得;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修正草案方向看來,目前暫定的合計持股比例為10% (個人CFC;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

二、就法人主體來看:
當個人持有一家境外公司的股權時,該境外公司的實際管理處所在哪裡?當該境外公司的實際管理處所(PEM;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在境內的話,依據所得稅法43之4的修正草案來看,該境外公司即視為境內營利事業,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然而,值得進一步深入討論的是:
1.當境外公司已登記實際管理處所在境內,並依法繳納營所稅之後,是否仍會受到個人CFC政策的影響,產生重複課稅的問題?亦或是,如同所得稅法43之4優先於43之3適用的邏輯,避免重複課稅的疑慮?

2.如果境外公司實際管理處所在境內的話,盈餘分配個人股東時,除了依法開立扣繳憑單之外,分配之盈餘乃屬境內所得。但個人持股超過10%後,按持股比例認列所得的部分,跟前者的相關規範,屬於綜效關係,還是獨立關係?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反避稅條款對境外公司OBU的影響】...
more


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境外公司操作聖經全集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日期:2016-06-28    出處:境外公司操作聖經 系列叢書 www.louisch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