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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一定限額內免列入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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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費是否可以免稅?還是要列入薪資所得,以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日前說明,只要在一定金額範圍內,都可以免繳納所得稅但超過的部分仍要繳稅
    員工因為雇主的目的執行職務所支領的加班費如果在一定金額內,就可以不用繳納所得稅,但是超過一定金額,超過的部分就要列入薪資所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不過有的公司是不論有沒有加班或者加班時數有多少,都會在每個月發給定額的加班費在性質上屬於津貼,所以應併同薪資所得來扣繳稅款不能享有免稅的措施。以一般公司員工來說,在勞動基準法第24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同法第32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就可以免納所得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不分男、女,只要雇主延長勞工得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不含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如果要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支領的加班費其金額符合這個範圍以內,可以免繳納納所得稅。參照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得必要時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同條第2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得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國稅局指出,如果在上班日發生颱風,員工為雇主得目的,在主管機關已經公布為放假日的地區,仍然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的加班費金額符合一定金額以內者,都可以免繳納所得稅,而這些加班時數也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內
※相關資料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3款
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之加班費,應有加班紀錄,憑以認定;其未提供加班紀錄或超出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訂定之標準部分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應依規定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勞基準法(摘錄)
第二十四條(延長工作時間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法)【相關罰則】§79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解釋/判例】釋字第494
 
第三十條(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相關罰則】§79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三十二條(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相關罰則】§79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1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2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1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2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三條(主管機關命令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相關罰則】§79
 
第七十九條(罰則)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日期:2012-07-25    出處:海森驗證合作講師甘德清,立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Leadshiner Certified Publ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