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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醫師的全民健保、二代健保之納保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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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診所的執業醫師,包含:受僱醫師、合夥(獨資)醫師;受僱醫師與診所之間,存在聘僱關係,故應該由診所依據受僱醫師的平均薪資,為其納保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提繳勞退金,並投保全民健保。

然而,診所實質擁有者:獨資執業醫師或聯合執業醫師,乃屬診所的營運負責人,可自願加保職災保險、自願提繳勞退金;然而,全民健保,原則上,應以最高級距,於自己的診所納保,但實際狀況,卻相對比較複雜。可分就以下狀況解析:

一、以執行業務所得於自己的診所納保全民健保
(一)但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未明

若診所屬當年度剛開業或剛復業,執行業務所得尚未結算,故在執行業務所得未明的情況下,可暫以每月45,800納保,但不能低於自己或診所員工其納保勞退金提繳、勞工保險、職災保險的投保薪資。亦即:
獨資執業或聯合執業醫師之全民健保每月納保級距=
Max(45,800, 自己與員工納勞保、災保、勞退金提繳之級距)

(二)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已明確
當診所在每年5月,完成上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的結算,並完成申報之後,應在5月底之前,依該執行業務所得的金額,調整全民健保的納保級距,並回溯自當年度3月起生效適用。亦即,全民健保的納保級距,需自我審視並調整為:
獨資執業或聯合執業醫師之全民健保每月納保級距=
Max(執行業務所得, 45,800, 自己與員工納勞保、災保、勞退金提繳之級距)

若獨資執業或聯合執業醫師,未依據實際執行業務所得納保,且未調整全民健保投保級距而有漏繳保費的話,則將產生相關罰則。


二、非以執行業務所得於自己診所納保全民健保
若獨資執業或聯合執業醫師,是以正職員工身份,於其他單位納保,而非以執行業務所得,於自己診所投保全民健保的話:

在每年5月,診所完成執行業務所得結算申報,並依據出資比例配發執行業務所得時,診所負責人(扣費義務人)需先扣下執行業務所得(分配額)的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並於次月月底前完成繳納,隔年一月底之前,完成明細申報。

若診所應扣未扣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的話,
則將產生相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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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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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2-30    出處:www.unicore.url.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