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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以境外匯款,認定屬海外所得,恐產生錯誤申報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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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納稅義務個人,經常以為:從海外帳戶(OBU帳戶)匯入個人外幣帳戶,款項只要一年的加總數,不要超過NTD670萬,就不會有海外所得的問題。這樣的想法,容易產生錯誤申報的風險。

實際上,是否屬於個人的海外所得,認定程序,大致上,會有幾項評估程序:首先,需先確定該筆款項是否為所得;若是所得,則須再確定是否屬於海外所得;一旦確定為海外所得,再進行申報程序。

一、是否屬於所得
若海外的匯入款,並不是所得的話,就無須申報,例如:返還或撤回投資股本、借還款、收回原始投資本金的部位,都不屬所得,故無申報的必要。


二、是否屬於海外所得
海外匯入款,若屬個人所得的話,則有依法申報的義務與必要;然而,其性質屬於海外所得,還是境內所得,兩者在稅負申報上的免稅額與適用稅率,有極大的差異。
(一)依個人勞務提供地判斷:
若個人的勞務提供地,是在台灣境內,即便款項由海外匯入,仍屬境內所得來源;例如:Youtuder在台錄製影片上傳後的境外匯入分潤、境內顧問在台遠距諮詢後的海外匯入服務費、高階經理人受聘於外國公司在台上班獲得的月薪...等,都屬於所得稅法§8的境內所得來源,即便每月、不定期、不定額、零星的匯入個人帳戶,均屬境內所得,扣除免稅額、扣除額後的最高稅率為40%。
若能證明個人勞務提供地在境外的話,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課稅要件:扣除額NTD670萬,最高稅率為20%。

(二)依個人投資所在地判斷:
若個人的投資標地與盈餘來源,是大陸公司股利、大陸房產交易、大陸股票獲利的話,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4的規定,屬於境內所得來源,扣除免稅額、扣除額後的最高稅率為40%。
若個人投資標地與盈餘。源於其他地區的話,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課稅要件:扣除額NTD670萬,最高稅率為20%。


三、屬於海外所得的類別、實現時點
若個人所得確實為海外所得的話,還需留意下關鍵:
(一)不同所得類別虧盈不得互抵
依據所得類別的不同,亦須留意不得互抵的原則,例如:海外營利所得,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兩者的虧盈不能互抵,若錯誤互抵的話,即會產生申報錯誤的問題。

(二)應留意海外所得的實現時點
當個人海外所得,匯入個人的海外帳戶時,其所得就已經實現了,無論該筆資金是否匯回境內,都應依法完成申報。

(三)應留意海外所得的視同實現

若個人擁有低稅賦國家公司,且控制力過半的話,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1的規定,在不適用豁免要件前提下,無論個人是否有收到盈餘匯入款,都應依個人的持股比例,申報海外所得。

由上可知,僅依境外匯入款來判斷海外所得,容易發生申報上的錯誤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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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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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2-09    出處:www.uniore.url.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