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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未申報外銷貨物、外銷勞務的查核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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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貨物與外銷勞務,若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第33款的態樣,包含:企業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當期申報營業稅外銷適用零稅率的銷售額,可退還營業稅。

然而,也因為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故企業容易忽略或漏未申報這項營業收入,導致營所稅漏報。但營業稅申報銷售額、營所稅收報營業收入,是兩項不同的申報事項,故即便未於當期申報外銷貨物或勞務的銷售額,不會有營業稅漏未申報的罰則,只是無法適用零稅率而退還進項稅額。

然而,營所稅漏報營業收入是事實,有收入就有申報繳納所得稅的責任,恐產生營所稅漏報的罰則;一般查核漏未申報該項外銷營業收入的方式,包含:

一、比對海關外銷申報軌跡
即便營業稅未申報外銷的銷售額,仍會有海關貨物移運的軌跡,是故透過比對海關申報外銷的記錄,即可掌握企業漏未申報外銷貨物之營業收入的可能。

二、比對外匯收款記錄軌跡
即便營業稅未申報外銷的銷售額,仍會有銀行收取外匯的金流軌跡,是故透過比對銀行水單的收款記錄或外匯總歸戶的軌跡,即可掌握企業漏未申報外銷貨物、外銷勞務之營業收入的可能。

三、比對營所稅申報的匯兌損益
即便營業稅未申報外銷的銷售額,仍會有銀行收取外匯的存款記錄,是故透過比對營所稅申報書上的匯兌損益,即有掌握企業漏未申報外銷貨物、外銷勞務之營業收入的可能。

故即便外銷的銷售額未有申報或事後補申報,仍應誠實於當期營所稅申報時,納入該外銷的營業收入,避免產生漏未申報的罰則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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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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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7-01    出處:www.unicore.url.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