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外資企業法令變更,對舉借外債制度的影響
過去台商投資大陸事業時,多半依循『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企業經營法』,設立俗稱的三資企業,包含:中外合資、外資獨資與中外合作共三大類型事業,但無論是哪一種,都是外資持有一定比重股權的架構。
一、投注差制度
在登記三資企業的程序中,依工商企字(1987)第38號通知之規範,需將『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登記於法人文件之上,而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之間的法定比例差額,即為『投注差』,而投注差,即為外資企業舉借外債的上限。
三資企業在舉借外債之前,須先向外管局辦理登記、取得核准,並開立外債專用帳戶之後,每一筆舉借外債的金額,都受到監管,借款必須登記,還款也必須登記,一旦投注差的借款額度到達上限時,就不能再舉借外債。
二、全口徑跨境融資模式
然而,自2020年,啟動外商投資法之後,三資企業於五年之內,將會完全落日;2025年後,將不會再有三資企業的架構。外商投資法的架構,直接回歸中國公司法的規範,消擬了過去內資外資企業,不同待遇的差異問題,而資本制度上,亦僅有註冊資本的架構,而不需投資總額的資訊。
然而,隨之而來外債計算問題,即油然而生,一旦沒有三資企業與投注差制度之後,未來該如何登記外債?所幸2017年時,人民銀行發出了【銀發(2017)第9號通知】,正式開啟了『全口徑跨境融資』管理模式,該一制度於內資外資企業均一體適用。
全口徑跨境融資模式,連動內外資企業的淨值,淨值的高低,即影響企業舉借外債的上限,淨值越是高的企業,越有機會舉借外債,越能就更低成本,做大範圍的槓桿效益。該制度,主要讓中國政府可藉由掌握『五大管控參數』,以及內外資企業可掌握『兩大自主變數』,讓中國政府與內外資企業,都能彈性且自由的舉借外債,並有效管理外匯。
全口徑跨境融資模式的特性,包含:
1.讓中國政府的外匯政策得以有效規範與管理
2.讓內外資企業都可公平取得舉借外債的機會
3.外債上限隨企業淨值調整,而非僵化的註冊資本
4.採行報備制度,取代事前審查與逐筆審核
5.減少佔據外債空間的借款項目,合理化舉債空間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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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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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6-15 出處:www.uniore.url.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