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於資金匯回專法上的決策關鍵
2019年8月台灣正式施行【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之後,在為期兩年的時間之內,個人與企業均可適用該法以申請境外資金匯回。若於該法施行後的第一年匯回資金的話,適用稅率為8%,第二年為10%;匯回資金後的五年之內,不得隨意提取,且其資金使用範圍受到法令的限縮,但進行實質投資的話,可以申請退還一半稅款;另外,若以專法匯回境外資金的話,已在海外繳納之稅款,是不得扣抵的。
但對於個人或企業而言,匯回境外資金的方式,其實不僅止於專法申報一途,包含:函釋申報、專法申報,都是可思考的方向與方法。但若比較【函釋申報】與【專法申報】兩種方式,對企業匯回資金之差異的話,其考量的因素,包含:
一、函釋申報 (台財稅字第10704681060號令)
(一)適用稅率20%
(二)資金不須在專戶閉鎖五年
(三)資金用途不受限制,但實質投資將不退稅
(四)海外已繳稅款可抵扣
二、專法申報
(一)適用稅率:8%或10%
(二)資金需在專戶閉鎖五年
(三)資金用途受到限制,但實質投資可申請退稅一半
(四)海外已繳稅款不可抵扣
就以匯回大陸資金為例,當企業匯回大陸子公司之盈餘,大陸就源扣繳稅率10%,若企業以函釋申報方式申請匯回的話,台灣母公司需再在台補繳10%稅賦(台灣營所稅率20%),故實質稅賦為20%,但資金運用不受限制。
但若企業採行專法申報匯回大陸盈餘的話,已在大陸繳納的10%稅款將不得抵扣,剩餘90%資金,需在台依專法再繳納8%(或10%)稅款,故實質稅賦將落在17.2%~19%之間,若企業再採行實質投資且申請退稅成功的話,實質稅賦將可能落在13.6%~14.5%之間,故用專法匯回資金其實質稅賦相對較低,但資金必須閉鎖五年,且資金用途受到限制。
因此,企業必須思考,閉鎖五年與海外已繳稅款不能抵扣的限制,與適用優惠稅率與申請退稅之誘因,孰輕孰重,再決定合適的方式,並做出申請之決策。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境外資金回台專法與海外所得解析】...more
【海外所得基礎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