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境外公司間接控股大陸公司股權的重新考量
透過境外公司間接持有大陸公司的股權,是台商投資大陸之時,常看到的投資與控股架構;然而,在2020年之近期法令變更之際,以間接持股方式架構大陸公司的股權,所要考量的層面,相對更為多元與複雜,所要掌握的細節也更為精緻。當台商在考量以境外公司架構大陸公司股權時,至少有以下幾個關鍵必須斟酌。
一、間接投資之目的
過去台商間接投資大陸之目的,主要是法令上的規範與稅賦上的遞延考量,但在法令修改後,台商的間接投資則多半以稅賦為主要關鍵。然而,台灣在2016年三讀通過反避稅條款的所得稅法43之3(受控外國公司制度)、所得稅法43之4(實際管理處所)之法條後,以境外公司架構間接投資的稅賦遞延效果,將隨著反避稅條款的執行而消失,台商由大陸分配在境外公司的當年度獲益,都有課稅的義務,以致遞延盈餘的租稅效果失效。至時,台商可能要思考間接控股的預期效益,除了稅賦因素外,還有哪些必要性。
二、經濟實質法的影響
各境外地區,包含:維京群島、開曼、塞席爾...等地,均已落實經濟實質法的規範,自2019年起,只要是啟動經濟實質法的地區,若有進行包含:控股、租賃、銀行...等九大業務,都要進行經濟實質測試,若測試未能通過,境外公司即有被註銷的風險;換言之,台商若以境外公司控股大陸股權的話,勢必需要多花成本以便讓境外公司,符合經濟實質的態樣與法規規範,否則控股架構可能存在崩解的危機。
三、境外控股公司於租稅協議的適用性
部分境外地區與大陸簽訂有租稅協議,雖然,依據租稅協議的規範,簽署租稅協議的國家,在利潤或盈餘分配之時,可擁有租稅協議上的稅率優惠;然而,真要適用時,仍須依法提出申請,並提示稅務居民身分證明,才有申請通過適用優惠稅率的可能。這對於免稅型態的境外公司來說,將會是一個比較高的符合門檻,值得台商多所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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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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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1-05 出處:http://www.uniore.url.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