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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帳戶辨識:當戶籍地、居住地不一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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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啟動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s;CRS)機制後,金融機構紛紛開始積極展開對既有帳戶、新設帳戶的辨識作業,特別是當帳戶持有人為【非居住民】時,帳戶的辨識更是重要。

以CRS的帳戶辨識作業來說,金融機構必須區分好各帳戶持有人的稅務居民身份(Jurisdiction of tax residence)與稅籍編號(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s),才有辦法落實CRS的通報作業,此時,自我證明表的資料蒐集,與金融機構的合理性判斷,就顯得非常重要。特別是當自我證明表與客戶提交的身分證明文件,具備以下幾種狀況時,金融機構應該更細緻的查核帳戶持有人的稅籍編號(TIN)的合理性:

1.帳戶持有個人的戶籍地址、居住地址不一致時

2.帳戶持有法人的註冊地址、營運地址不一致時

3.帳戶持有控權人的
戶籍地址、居住地址不一致時


例如,當香港金融機構取得帳戶持有個人所提供的自我證明表,一旦看到非居住民個人所填具的居住地為溫哥華,而出生地卻為羅馬時,即應要求帳戶持有人同時提供居住地政府:加拿大稅務單位所編配的
稅籍編號(TIN),以及出生地政府:義大利稅務單位所編配的稅籍編號(TIN),因為居住地政府、戶籍地政府均同時存在課稅的權利。

相同的,當新加坡金融機構取得帳戶持有法人所提供的自我證明表,若看到非居住民法人所填具的營運地在首爾,而註冊地是在韓國的話,即應要求帳戶持有法人,提供韓國政府編配給首爾公司的稅籍編號(TIN)。

但需要留意的是,當新加坡金融機構取得帳戶持有法人所提供的自我證明表,若發現非居住民企業所填具的營運地(Business Address)是東京,而註冊地卻是租稅天堂薩摩亞(Samoa)的話,即應要求帳戶持有法人,提供日本政府編配給薩摩亞公司的
稅籍編號(TIN),因為薩摩亞免稅型態的公司,是不需繳稅給薩摩亞政府的,但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在東京的話,日本政府即有課徵法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權利。這與個人帳戶辨識的邏輯相同,一旦營運地與註冊地不一致時,金融機構更應該謹慎判斷持有者所提供的稅籍編號(TIN)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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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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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11-05    出處:http://www.uniore.url.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