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壹、勞基法的立法精神與目的 一、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一)協商可能性 (二)不守法的 二、現行的法令狀況 (一) 由工廠法延伸 (二) 景氣好壞的影響 (三) 標準的彈性 (四) 公平合理 三、保障勞工權益 四、加強勞雇關係 五、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參考條文:勞基法第一條
貳、主管人員應有的認知 •一、代表事業主處理勞工事務之人 (一)對勞工有指揮監督之權限 (二)雇主與勞工雙重身份 •二、人事政策的執行者 (一)人事管理的執行 (二)責任與成效 •三、法令的說明者 (一)正確合理解釋 (二)捍衛法令政策 •四、勞資和諧的促進者 (一)共存共榮 (二)和氣生財 參考條文:第二條第二款:「所謂雇主即,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參、疑難問題解惑一、【委任經理人】 Q1.「委任經理人」其定位及權利與義務? Q2. 職災的認定 Q3. (視個別企業的需求,提出不同的問題解答)
肆、結論 1.部門主管就是人事主管 2.權利義務明確公平 3.勞資一體共榮共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