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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財務報表 ( consolidated financial state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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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財務報表,係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編製準則」規定辦理。 報表的「編製準則」自編製會計年度結束日在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後之財務報告適用之。各公開發行公司依「編製準則」編製同期間之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或關係報告書均應納入年報刊列,並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申報及抄送。 各公開發行公司編製之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應包括下列書件: (一)關於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應出具聲明書,並由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依「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複核要點」執行必要之複核工作及參考複核報告例式出具適當之複核意見。前揭聲明書及會計師複核報告書應置於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首二頁,並裝訂成冊。 (二)關於關係報告書,應出具之聲明書,並洽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表示意見。前揭聲明書及會計師意見應置於關係報告書首二頁,並裝訂成冊。 四、依「編製準則」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若與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應納入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均相同,且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所應揭露相關資訊於前揭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中均已揭露者,得出具之聲明書置於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首頁,不另行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出具附件一之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