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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支付境外勞務費時,應留意扣繳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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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紅與電商經濟當道之際,透過境外平台的協助或幫忙,無論是增加廣告的曝光度,或是增加網路流量,亦或是使用境外授權的商標、專利或著作權,或接受境外的專業諮詢,甚至是享有境外所提供的電子商務服務,如:促成買賣交易、預定飯店與車輛...等,境內的各式組織與個人,難免都會遇到支付境外服務費的必要。

但是,有別於支付海外購入『商品』時的進口價金,若支付境外之勞務費,符合以下各項要件:

一、收款對象: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跨境勞務提供者。
二、所得來源: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簡稱:境內所得)。
三、付款身份:境內法人、營利組織或非營利組織;但不包含個人給付。

境內給付的各式組織,都屬扣繳義務人。在支付海外勞務費時,均有代為扣繳與申報的責任。而所謂的『扣繳申報』義務,乃指:

一、扣:扣繳義務人(組織),給付境外時,應針對其境內所得來源,預扣稅款。
二、繳:在給付之日起,10日之內,應完成代為繳納稅賦的義務。
三、申報:在給付之日起,10日之內,應完成相關申報之程序。

由於不同的境內所得來源,有不一樣的適用稅率,若僅以支付境外之勞務報酬為例,扣繳稅率為20%。但有關跨境服務的境內所得來源報酬,又可區分為以下兩種:


一、跨境一般勞務交易服務費
境外個人或組織,向境內扣繳義務人(組織)所收取,如
:授權金、服務費、諮詢費...等,各類境內所得來源的報酬。扣繳義務人均有針對全數報酬,代為扣繳20%稅金的義務。意即當支付境外勞務報酬NTD100萬時:

(一)扣繳義務人僅能匯出NTD80萬的則合外幣。
(二)扣繳義務人需在給付日起10日內,將NTD20萬稅金繳納國稅局並完成申報。
(三)其他:
1.預扣稅金,可成為境外個人或組織,於其所屬國報稅時的抵稅權利。
2.若所屬國與台灣簽訂雙邊租稅協議的話,尚可能適用優惠扣繳稅率。


二、跨境電子勞務交易服務費
境外組織,向境內扣繳義務人(組織)收取的服務費,若同時符合以下各項要件:
(一)所提供之勞務,符合『跨境電子勞務交易』範疇。
(二)所收取之報酬,符合『中華民國境內所得』範疇。
(三)已申請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報酬。

境內扣繳義務人(組織),將以服務費*適用淨利率(如:30%)*境內利潤貢獻度(如:100%),再計算所得額,予以扣繳,其扣繳稅額也相對較低。

至於境外組織,是否有符合該三項要件,扣繳義務人(組織)可從財政部所公佈的:外國營利事業(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申請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核准名單,予以確認。

然而,若扣繳義務人(組織),未依法完成扣繳申報程序的話,給付方將承擔起本稅與相關罰則的責任,實不應輕忽。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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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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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9-18    出處:www.unicore.url.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