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首頁 > 知識中心 > 財會金融 > 對境外及大陸賑災捐贈課稅規定

對境外及大陸賑災捐贈課稅規定

提供機構:

海森驗證

加入收藏
收件人email:
寄件人姓名:
寄件人email:

立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Leadshine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電話:(02)8667-1331 傳真:(02)8667-3549 甘逸偉會計師0937842100
地址:台北縣新店市民權路108 號2 樓之2 網址:www.lscpa.com.tw
1
對境外及大陸賑災捐贈課稅規定
~2012.04.12 update 於木柵學苑~
~甘德清老師~
壹、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於機關團體依法設立賑災專戶之捐贈得以匯款收據列
報捐贈扣除額或費用(財政部100.03.23 台財稅字第10004017660 號):
一、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或其他符合所得稅法第11 條第4 項規定之教育、
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合稱機關團體)為辦理天然災害賑災,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相關法令或公益勸募條例第13 條規定設立賑災專戶向
個人或營利事業進行募捐或勸募,得於設立該專戶之次日起3 個月內,檢具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29 條規定經理事會通過之文件或公益勸募條例第7 條
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文件及賑災專戶帳號資料,報請所在地之國稅局備
查;國稅局准予備查時,應副知其他地區國稅局。
二、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於符合前點規定經國稅局准予備查之賑災專戶之捐贈,
得以載明其姓名或名稱及捐贈事由之匯款收據或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
,作為捐贈之收據或憑證,依所得稅法第17 條第1 項第2 款第2 目之1 或第
36 條第2 款規定,申報列舉扣除額或列報費用。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未記
載姓名或名稱者,可由匯款人自行填註。
三、機關團體應捐贈人之要求,給與符合第1 點規定經國稅局准予備查之賑
災專戶捐贈收據時,應於該收據明顯處註記「對本賑災專戶之捐贈,業經財
政部○○○國稅局○○○年○○月○○日○○字第○○○○○○○○○○號
函備查,得以匯款收據或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申報列舉扣除額或列報費
用,不得以上開收據及本收據重複列報」。
貳、個人對於政府機關設立賑災專戶之捐贈可全數扣除(財政部90/09/12 台
財稅字第0900455181 號令):
一、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於各級政府機關為辦理天然災害賑災設立之賑災專戶
之捐贈,屬於對政府之捐贈,納稅義務人可以載明捐贈事由之匯款收據、憑
條存根聯或轉帳通知書等,作為捐贈之收據或憑證,依所得稅法第17 條或第
36 條規定,全數申報列舉扣除或列報為當年度費用;如係透過上開單位於郵
局所開立之賑災專戶劃撥捐款者,可憑郵局掣給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申
報扣除。如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未記載姓名者,可由匯款人自行填註。
二、個人如為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單位之員工,其賑災之捐獻係由機關、
團體、學校或事業等單位經收彙總捐獻,致僅取得一張統一捐獻收據者,可
立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Leadshine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電話:(02)8667-1331 傳真:(02)8667-3549 甘逸偉會計師0937842100
地址:台北縣新店市民權路108 號2 樓之2 網址:www.lscpa.com.tw
2
憑各該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單位填發載明受捐贈單位名稱之收據,申報
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叁、核釋公益慈善團體對海外捐贈應否辦理扣繳規定(財政部99.09.24 台財
稅字第09900181010 號):
一、所得稅法第11 條第4 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
下簡稱國內機關團體)對外國機關團體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
捐贈,受贈人取得之捐贈核屬所得稅法第8 條第11 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
內取得之其他收益。該捐贈除屬國際間發生重大天災、事變,經主管機
關核准進行國際人道救(捐)助,或符合所得稅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免稅者
外,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二、國內機關團體捐贈外國機關團體,依所得稅法第88 條、第89 條、第92
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 條規定應辦理扣繳及扣繳申報而未辦理者
,稽徵機關應加強宣導並輔導扣繳義務人於99 年12 月31 日以前,依稅
捐稽徵法第48 條之1 規定自動補繳短扣之稅額並補辦扣繳申報,並自原
定應扣繳稅款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繳短扣稅額之日止,按日加計
利息一併徵收,免依所得稅法第114 條規定處罰;其於100 年1 月1 日
以後,經稽徵機關查獲者,無上開加計利息免罰規定之適用。
肆、補充核釋本部99 年9 月24 日台財稅字第09900181010 號令規定(財政
部99.11.24 台財稅字第09904522140 號):
一、該令所稱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之國際人道救(捐)助,免依所得稅法規定
課徵所得稅之範圍,除國際間之重大天災、事變外,尚包括下列國際救
(捐) 助:
(一)對不可抗力之災害、戰爭、政變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威脅人類生
存或發展之情事所為之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災害救助。
(二)依國內機關團體之創設目的從事濟貧、教育或醫療等國際人道救援,
維持受捐贈人基本生活、教育及醫療品質,以重建其生活秩序之救
(捐)助。
二、前點所稱「經主管機關核准」,指國內機關團體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者:
(一)專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二)基於國際人道救援,依公益勸募條例第7 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
可發起之勸募活動,並依同條例第20 條規定將該勸募活動所得財物
使用情形,連同成果報告、支出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
備查。
(三)依主管機關訂定有關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法令規定,於年度終了
立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Leadshine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電話:(02)8667-1331 傳真:(02)8667-3549 甘逸偉會計師0937842100
地址:台北縣新店市民權路108 號2 樓之2 網址:www.lscpa.com.tw
3
後一定期限內,將當年度包括國際人道救(捐)助之工作報告、收支
決算表等資料函報主管機關核備或備查。
三、自98 年1 月1 日起,國內機關團體捐贈外國機關團體,不符合本部99
年9 月24 日台財稅字第09900181010 號令第1 點及本令第1 點規定免稅
範圍者,應依99 年9 月24 日令第2 點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對日本 311 地震的捐款 財政部:可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2011.03.24
昨(23)日財政部表示,日本因三一一強震災情慘重,各界基於人道救
助精神所捐贈的物資及善款可以依照規定,就政府所立專戶捐款部份,全額
列舉扣除額或費用、向其他機關捐款者個人以百分之二十;營利事業百分之
十為限;並且關於受贈人所取得的部份,也沒有課徵所得稅問題。
財政部說明,日本受強震的侵害後,各界所捐贈的物資及金錢,可以分
為二部份,一是透過政府所設立賑災專戶之捐贈,得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7
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但書或同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全額列為當年
度列舉扣除額或費用;其次是透過合於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
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所設立賑災專戶之捐贈,得依同法第17條第1
項第2款第2目之1本文或同法第36條第2款規定,以綜合所得總額百分
之二十或營利事業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而列為扣除額或費用。
此外財政部同時也表示,居住在日本的個人或機關團體所取得的地震捐
助款,依照財政部99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0181010號
令、財政部99年11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4522140號令的
規定,雖屬同法第8條第11款所稱的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但
是因為是國際間發生重大天災,並且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國際人道救(捐)
助,不用課徵我國所得稅。
另外財政部100年3月23日台財稅字第10004017660號
令也說明了,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或其他符合規定的機關團體,為辦理賑
災而進行的募捐或勸募,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及公益勸募條例第13條本
文,在活動開始後七日內檢附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29條或公益勸募條例
第7條第1項本文所定的許可及專戶帳號等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相關資料
˙所得稅法 第 8,11,17,36 條
˙公益勸募條例 第 7,13 條
˙釋字第 673 號
˙100 年判字第 194 號
˙台財稅字第 09904522140 號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有關結構型金融商品交易之修正
立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Leadshine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電話:(02)8667-1331 傳真:(02)8667-3549 甘逸偉會計師0937842100
地址:台北縣新店市民權路108 號2 樓之2 網址:www.lscpa.com.tw
4
˙捐款可列扣除 個人企業皆適用惟規定不同
伍、透過紅十字會等團體對大陸水災之捐贈可列舉扣除(財政部80/08/29 台
財稅第800300436 號函):
主旨:個人或營利事業依內政部核准之「救援大陸水災捐募計畫」,透過貴會
(編者註: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等團體,對大陸水災之捐贈,可
依所得稅法規定認列費用或列報扣除額。
說明:
二、營利事業對該項捐募計畫之捐贈,可依所得稅法第36 條第1 款規定,列
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至個人之捐贈,應依同法第17 條第1 項第2 款第
2 目第1 小目前段規定,以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列舉扣除。
三、捐贈物資者,應依下列規定估價,並由貴會開立收據:
(一)捐贈之物資為捐助者自行生產者,以生產成本計算之。
(二)捐贈之物資為捐助者向外購買者,以購買價格計算之。
四、貴會等團體,在銀行或郵局所開立屬承辦該項計畫之救災專戶收取捐款
者,由該行、局出具之憑條存根聯或轉帳通知書以及由貴會開具領受捐
贈之收據,營利事業或個人得據以作為列帳之憑證或申報列舉扣除額。
陸、未經許可而直接對大陸之捐贈不得列舉扣除(財政部80/12/17 台財稅第
800767121 號函):
二、營利事業或個人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11 條第4 項
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為之,不能直接對大陸地區
捐贈。至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對大陸地區之捐贈,則應
與其創設目的相符。
三、前述捐贈應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依據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審核許可,其
未經許可或屬營利事業及個人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不得列報為費用
或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之列舉扣除額。
柒、個人對於政府機關設立賑災專戶之捐贈可全數扣除(財政部90/09/12 台
財稅字第0900455181 號令):
一、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於各級政府機關為辦理天然災害賑災設立之賑災專戶
之捐贈,屬於對政府之捐贈,納稅義務人可以載明捐贈事由之匯款收據、憑
條存根聯或轉帳通知書等,作為捐贈之收據或憑證,依所得稅法第17 條或第
36 條規定,全數申報列舉扣除或列報為當年度費用;如係透過上開單位於郵
局所開立之賑災專戶劃撥捐款者,可憑郵局掣給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申
立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Leadshine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電話:(02)8667-1331 傳真:(02)8667-3549 甘逸偉會計師0937842100
地址:台北縣新店市民權路108 號2 樓之2 網址:www.lscpa.com.tw
5
報扣除。如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未記載姓名者,可由匯款人自行填註。
二、個人如為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單位之員工,其賑災之捐獻係由機關、
團體、學校或事業等單位經收彙總捐獻,致僅取得一張統一捐獻收據者,
可憑各該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單位填發載明受捐贈單位名稱之收據,
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捌、核釋機關團體轉贈受捐贈物品予須受救(捐)助個人或其他機關團體,
其收入及支出計算及受救(助)個人徵免稅規定(財政部99.11.11 台財
稅字第09900359720 號):
一、所得稅法第11 條第4 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
下簡稱機關團體)接受會員或外界捐贈之物品(含食品),如未有轉售情事,
僅將該受贈物品(含食品)依其創設目的從事公益慈善活動轉贈予須受救(捐)
助之個人或其他機關團體,得由機關團體自行設簿登記管理,依據實際受贈
及轉贈事實,於登記簿載明捐贈人、捐贈日期、受贈品名、數量及受贈經手
人之簽章證明;轉贈之受贈人、轉贈日期、轉贈品名、數量及轉贈經手人之
簽章證明,免列入首揭機關團體之收入及支出計算。
二、機關團體依其創設目的從事公益慈善活動轉贈物品(含食品)予受救(捐)
助者,受贈人如為個人,機關團體應取得並保存載明受贈人姓名、身分證統
一編號、戶籍地址、受贈品名、數量、受贈日期及受贈個人或其代理人簽章
之收據、清冊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憑核認;受贈人如為其他機關團體,
應由該受贈之機關團體開立載明其名稱、扣繳編號、地址、負責人(代表人或
管理人)、受贈品名、數量、受贈日期並簽章之收據,以憑核認首揭機關團體
轉贈物品(含食品)情形。
三、機關團體依其創設目的從事公益慈善活動將會員或外界捐贈物品(含食
品)轉贈予受救(捐)助之個人,如屬支應其基本生活或應付急難所需,
則尚無所得發生,機關團體免依所得稅法第89 條第3 項規定,列單申報
主管稽徵機關。
玖、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修正日期99.12.22)
第 2 條
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
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但兼職所
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免併入全月給
付總額扣繳:
立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Leadshine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電話:(02)8667-1331 傳真:(02)8667-3549 甘逸偉會計師0937842100
地址:台北縣新店市民權路108 號2 樓之2 網址:www.lscpa.com.tw
6
(一)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碼頭車站搬運工及
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其工資免予扣繳,仍應依本法
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二、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三、利息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免予扣繳,仍應準用本法第八
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二)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
分之十。
(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
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十。
(四)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五)以前三目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
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六)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四、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與受其扶養之親屬有金融機
構存款之利息及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者,得依儲蓄免扣證實施要點之
規定領用免扣證,持交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登記,累計不超過新臺幣二十
七萬元部分,免予扣繳。但郵政存簿儲金之利息及依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
利息,不包括在內。
五、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六、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但政府舉辦之獎
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每
聯獎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八、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九、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六。
十、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十一、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所得額扣取百分之十。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一
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同條第三項規定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屬前項各款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適用
前項規定扣繳。
第 3 條
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
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立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Leadshine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電話:(02)8667-1331 傳真:(02)8667-3549 甘逸偉會計師0937842100
地址:台北縣新店市民權路108 號2 樓之2 網址:www.lscpa.com.tw
7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
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
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百分之二十。
二、薪資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八。但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
臺幣三萬元部分,扣取百分之五。
(二)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前目所定人員以外之個人全月薪資給
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一點五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百分
之六。
三、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四、利息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
分之十五。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
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三)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四)以前三目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
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五)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五、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六、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政府舉辦之
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得免予扣繳。
八、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個人稿費、版稅、樂譜、
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五千
元者,得免予扣繳。
九、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所得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十、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有前九款所
列各類所得以外之所得,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十一、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十八。
十二、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
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與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在臺灣地區無固定
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屬前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之
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適用前項各該款規定扣繳。
第 4 條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
立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Leadshine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電話:(02)8667-1331 傳真:(02)8667-3549 甘逸偉會計師0937842100
地址:台北縣新店市民權路108 號2 樓之2 網址:www.lscpa.com.tw
8
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第 5 條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
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
投資所獲配或應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
額或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投
資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扣取百分
之二十。
第 6 條
本法第三條之二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受益人,如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
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或為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在臺灣地
區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應於信託
成立、變更或追加時,由委託人按該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
值增加部分扣取百分之二十。
前項受益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為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
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
民,應於信託成立、變更或追加年度,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
值增加部分,按百分之二十扣繳率申報納稅。
第 7 條
本法第三條之二第四項規定之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受託人於信託成
立、變更或追加年度,應就該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增加
部分,按百分之二十扣繳率申報納稅。
第 8 條
本法第三條之四第三項規定之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其依規定計算之所
得,按百分之二十扣繳率申報納稅。
第 9 條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准或
核定,其所得額按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五計算,其應
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依同法第九十八條之一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應由營業代理
人或給付人扣繳者,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第 10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按其在中
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第 11 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如有財產交易所
得,應按所得額百分之二十扣繳率申報納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
有財產交易所得或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應按所得額百分之二十扣繳
率申報納稅;如有其他所得,應按所得額百分之二十扣繳率申報納稅。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大
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如有財產交易所得,及同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
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如有財產交
易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或其他所得,適用前項規定申報納稅。
立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Leadshine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電話:(02)8667-1331 傳真:(02)8667-3549 甘逸偉會計師0937842100
地址:台北縣新店市民權路108 號2 樓之2 網址:www.lscpa.com.tw
9
第 12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授
信之收入,應按授信收入總額百分之十五扣繳率申報納稅。
第 13 條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
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但下列依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所得,仍應
依規定扣繳: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
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三、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
四、以前三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
入金額部分之利息。
五、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六、告發或檢舉獎金。
七、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一
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適用前項規定扣繳。
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前二項所得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得
免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第 1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至
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三條,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
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拾、財政部新聞稿(捐贈)-點選可連線喔!!
如何列舉對總統候選人的政治獻金捐贈? (臺北市國稅局 - 2012/4/6)
營利事業列報對文化創意產業捐贈費用之規定 (北區國稅局 - 2012/3/29)
個人對學校家長會之捐贈可申報綜所稅列舉扣除 (雄市國稅局- 2012/3/15)
發布100 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財政部賦稅署 - 2012/3/3)
營利事業捐贈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 條規定得列費用,金額不受限制
(北區國稅局 - 2012/2/29)
營利事業對政府之捐贈款項應先存入政府機關之專戶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
稅局 - 2012/2/17)
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款項,可作為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財政部臺灣
省北區國稅局 - 2012/2/13)
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之支出是不可以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捐贈列舉扣除哦!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2012/2/8)
立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Leadshine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電話:(02)8667-1331 傳真:(02)8667-3549 甘逸偉會計師0937842100
地址:台北縣新店市民權路108 號2 樓之2 網址:www.lscpa.com.tw
10
公司捐贈予政府機關應將款項匯入公庫再行提出運用以減少爭議 (財政部臺
北市國稅局 - 2012/1/9)
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規定限額內列報費用。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2011/12/28)
臺銀寒冬送暖 聯合捐贈做公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11/12/14)
個人對101 年中華民國總統及立法委員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之租稅優惠規
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1/12/6)
虛列捐贈雖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仍需繳納罰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
局 - 2011/11/30)
捐贈遺產是否需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1/11/23)
營利事業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財政部臺灣省
北區國稅局 - 2011/11/15)
中國輸出入銀行「愛心關懷」 捐贈冬衣 (中國輸出入銀行 - 2011/10/31)
個人購地捐贈列報綜所稅捐贈扣除額,應以土地之取得成本為準。 (財政部
訴願審議委員會 - 2011/10/26)
個人或營利事業得以匯款收據、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或機關團體開立之捐贈收
據擇一列報賑災專戶之捐贈扣除額或費用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11/10/12)
營利事業捐贈體育事業之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2011/9/27)
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財政部臺灣省
中區國稅局 - 2011/9/26)
納稅義務人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為證明捐贈事實應保存資金流程資
料。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2011/8/31)
切勿以不實捐贈列報捐贈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1/8/4)
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果虛列捐贈扣除額,除被要求補稅之外,還有可能加處罰
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1/7/29)
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財政部臺北市
國稅局 - 2011/7/21)
基隆關稅局捐贈再生電腦予忠孝國小,提升偏遠地區學童教學設備 (財政部
關稅總局 - 2011/7/20)
列報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列舉扣除額補稅案例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1/6/23)
列報實物捐贈列舉扣除額補稅案例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1/5/26)
列報實物(少數民族服飾)捐贈列舉扣除額補稅案例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1/5/26)
愛心節稅更方便,對於賑災專戶之捐款,得以匯款收據或郵政劃撥儲金存款
立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Leadshine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電話:(02)8667-1331 傳真:(02)8667-3549 甘逸偉會計師0937842100
地址:台北縣新店市民權路108 號2 樓之2 網址:www.lscpa.com.tw
11
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或費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2011/5/23)
未透過「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於私立學校之捐贈,須與其他捐贈併計最
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1/5/9)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於經核准備查之機關團體辦理天然災害賑災依法設立捐款
專戶之捐贈得以匯款收據列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2011/4/8)
虛報捐贈扣除額應按所得稅法第110 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11/3/31)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於機關團體辦理天然災害賑災依法設立賑災專戶之捐贈得
以匯款收據列報 (財政部賦稅署 - 2011/3/23)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日本311 地震捐贈之相關課稅規定 (財政部賦稅署 -
2011/3/23)
機關團體轉贈受捐贈物品予須受救(捐)助個人或其他機關團體,其所得稅
徵免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2011/3/22)
藉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地方政府以取得可移轉容積之特性,逐步安排轉而達
成無償移轉應稅財產之實際目的,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2011/3/15)
營利事業捐贈「培養支援運動員」及「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
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之款項,可作為費用列支,
不受金額限制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11/3/4)
某基金會經查獲與捐贈人有不正常財務關係,遭補徵稅額300 餘萬元 (財政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11/2/22)
虛列捐贈案件如經檢察官緩起訴,國稅局除補徵稅款外,仍會予以處罰 (財
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11/2/18)
虛列捐贈扣除額除補稅處罰外,並告發刑責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2011/2/18)
營利事業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規定支出之捐贈得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
得稅之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2011/2/18)
中國輸出入銀行舉辦「愛心關懷」再生電腦設備捐贈儀式 (中國輸出入銀行 -
2011/2/11)
機關團體接受實物捐贈之所得稅結算申報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2011/1/31)
機關團體開立捐贈收據應載明統一編號,以利捐贈單位填報免扣繳憑單 (財
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2011/1/27)
營利事業捐贈「培養支援運動員」等款項,可依所得稅法第36 條第1 款規定
作為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財政部賦稅署 - 2011/1/26)
對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現金捐贈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1/1/13)
發布99 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立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Leadshine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電話:(02)8667-1331 傳真:(02)8667-3549 甘逸偉會計師0937842100
地址:台北縣新店市民權路108 號2 樓之2 網址:www.lscpa.com.tw
12
(財政部賦稅署 - 2011/1/12)
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產業,其租稅優惠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11/1/7)
取得慈善機構所開立的捐贈收據,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 (財政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11/1/7)
合法捐贈抵稅!!不法移送偵辦!!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1/1/4)
執行業務者對政黨捐贈得否列為其事務所之費用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
國稅局 - 2010/12/29)
營利事業政治獻金捐贈扣除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10/12/24)
營利事業購買捐贈文化創意產業,其租稅優惠之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
稅局 - 2010/12/23)
臺銀寒冬送暖 聯合捐贈行公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10/12/9)
虛列捐贈扣除額,當心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2010/12/7)
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綜報綜合所得稅時,作
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2010/11/29)
取得慈善機構所開立的捐贈收據,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 (財政
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2010/11/26)
個人以不動產捐贈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為綜合所得稅列報捐贈扣除年
度。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2010/11/26)
為因應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以達節能減碳及便民服務,財政
部續予推動捐贈及醫藥生育費2 項扣除額供民眾查調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
稅局 - 2010/11/25)

日期:2012-04-13    出處:立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海森驗證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