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申報方式為何,診所仍應設置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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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診所,屬於執行業務所得的組織,故一般來說,在申報稅賦之前,需先充分掌握執行業務收入的全貌,扣除必要支出之後,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一、執行業務收入
其各項來源,包含:扣繳憑單與分列項目表所列示、自費收入、其他細項。
二、執行業務支出
其各項支出,如:薪資支出、材料費、租金及權利金支出、旅費、伙食費、郵電費...等,共計十多項。
都應依法帳載;再依帳載的執行業務收入總額,扣除執行業務費用總額,計算出最後的本年度帳載所得額;然而,私人診所的依法設帳,與稅賦申報方式,兩者之間,並不衝突。
反倒是,應該先以帳載數為申報稅賦的基礎,並依相關法規,自行調整報稅的金額;其中,需調整的費用,包含:
一、超過限額得依法剔除,如:交際費、職工福利、捐贈...等。
二、未取得符合稅法規範之憑證。
而當私人診所,年度帳載所得額,低於書審純益率、三年平均純益率,或財政部頒定費用標準之時,才得以後三者之一,申報納稅。
再者,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8條、第8之1條可知,私人診所依財政部頒定的標準,直接核定申報,恐屬例外狀況;是故,如果私人診所,將直接採用部頒費用率申報而不設帳,視為常態或理所當然的話,可能就本末倒置了。
換句話說,當私人診所,依部頒費用率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之後,是否即可棄絕稅賦疑慮?可能仍應回溯真實設帳的帳載數,才能判斷主管機關所查得的資料,是否與私人診所的真實營運成果一致。
而前述的相關支出,若有需依法辦理扣繳申報,如:薪資、租金、權利金、佣金、複委託費...等,診所仍應盡到扣繳申報的責任。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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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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