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資金,不應草率恣意匯出給股東、董事或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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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之後,許多中小企業的業主,或許以為公司的錢,要不就是自己出資的,要不就是靠業績賺進來的,橫豎都是自己的;既然這些放在公司的錢,都是屬於自己的,想借就借、想拿就拿、想挪就挪、想領就領,卻輕忽了法規上,應有的規範與限制。
是故,公司的資金,是不應該無端匯給股東、董事(負責人),甚至是第三者的,公司的資金就是公司的資金,任何公司資金的進出,都應恪遵公司營運的所需而為。事實上,在公司法中,是有禁止公司資金任意匯出的相關規範的,包含:
一、不當退款股東(公司法§9)
公司法第9條,主要在規範資本實收的真實性,以確保法人商業行為下的交易安全;是故,當股東出資設立公司,或現金增資之後,該資金就屬公司專用,若用於公司營運開銷支出,或買進資產商品存貨,是沒有問題的;但用於公司營運支出的相關款項,勢必有相對應的收據、發票或憑證可以佐證,例如:支付房租會有租約為證,購買存貨會有發票為證,支付薪資會有薪資印領清冊,支付車資會有經手人證明。但若在完成公司設立或現金增資之後,將股款退還給出資的股東,即違反公司法第9條的規定,而產生相關違法的究責。
二、不當借款股東(公司法§15)
公司法第15條,主要規範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的限制,以確保法人還款能力不受侵擾,是故,公司的資金,不得出借給股東與任何他人,除非,在符合例外的狀況下,僅能出借給其他公司或行號。而當公司負責人,以借款名義將公司資金挪移給自己,即違反公司法第15條之規範,公司負責人與借款人,要負起侵擾法人還款能力的連帶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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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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