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制度下,對投資型公司的帳戶辨識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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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之規範,在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機制之下,若法人的收入來源,超過50%是源自【被動式收入】,且本身又不是金融機構的話,這類實體將被歸類為【消極非金融實體(Passive NFE)】;而前述所謂的被動式收入,乃指像是:利息收入、資本利得、股利收入、匯兌收益...等類型的投資收益來源,換句話說,所謂【消極非金融實體】,極類似俗稱的投資型公司,或是以投資為專業的公司。
過去,許多投資人,透過間接投資的方式,藉由投資型公司的持股架構,讓盈餘先分配到投資型公司,再以不分配的決策,遞延個人所得發生的時點,以達到個人稅賦延遲的效益;然而,當持股者長期不分配盈餘,卻又對法人擁有實質控制權,將致使實質控制者不須承受稅賦負擔,卻又擁有資產配置綜效的租稅不公平現象發生,而免稅天堂的紙上公司(Paper Company),多半在這類投資型公司的架構上,扮演關鍵角色。
因此,在反避稅制度之下,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CFC)制度,就是在破除此一透過合法遞延卻又致使租稅不公平的架構。當個人持股外國投資型公司的股權超過一半以上,即採行穿透原則(Look Through),投資型公司當年度的獲益,即等同持股過半股東的獲益實現,須按持股比例設算個人所得。只是,稅捐稽徵機關如何稽核
1.個人擁有投資型公司的持股比例有多少?
2.投資型公司當年度放在海外帳戶的獲益有多少?
此時CRS的帳戶辨識,就能提供充足的稽徵資訊。
首先,金融機構會先辨識,擁有金融帳戶的非居住民企業,究竟屬於【積極非金融實體(Active NFE)】,還是【消極非金融實體(Passive NFE)】。
若屬於後者這類投資型公司的話,金融機構則會再深度辨識該企業的控權人 (Controlling Person),並掌握非居住民控權人的居住地址、戶籍地址、稅籍編號與控權方式,並將消極非金融實體所擁有的金融資產資訊,交換給控權人稅務居民所屬國稅務單位,以便讓控權人稅務居民所屬國稅務單位,可以掌握納稅義務人在海外所成立的投資型公司,擁有多少金融資產,以執行穿透原則的稅捐稽徵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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