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申報,別忽略股利收入對進項稅額的不得扣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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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年度營業期間,每期都有申報營業稅的義務,原則上,營業稅申報的時間,多落在單月的15日之前,須完成營業稅的申報程序。

而營業稅申報與計算的邏輯,主要是將銷售額當中,5%的銷項稅額,與可扣抵之進項當中,5%的進項稅額互抵;當銷項稅額高過進項稅額,當期即繳納營業稅,反之,當銷項稅額低於進項稅額,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則留抵下期。

舉例來說,當本期銷售額是1,000元(銷項稅額50元),可扣抵的進項支出是800元(進項稅額40元),若無前期留抵的進項稅額,也無外銷貨物或勞務的話,本期營業稅應納稅額為10元(銷項稅額50元-進項稅額40元)。

雖然,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的規定,包含像是:非供本業、酬勞員工、交際應酬、自用乘人小汽車...等支出的進項稅額,是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故由此可知,能扣抵銷項稅額的進項支出,主要都是直接與本業相關的直接成本或是費用。

然而,當企業的收入來源,除了應稅收入之外,又有免稅收入的話,企業將面對一項慎難回答的問題:帶來收入的進項支出,有多少比例,是創造應稅收入,有多少比例,是用以支應免稅收入?帶來應稅收入的進項支出,其中5%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是合理的;然而,支應免稅收入的進項支出,其中的進項稅額,就不應該用來抵扣應稅收入的銷項稅額。

這種同時產生應稅收入、免稅收入的狀況,又以企業持有股權而獲配股利收入,是比較常見的。舉例來說,
當今年度的應稅銷售額,是1,000元(銷項稅額50元),而免稅收入的現金股利,卻有1,000萬元時,可扣抵進項支出的800元(進項稅額40元),若全數扣抵銷項稅額的話,確實存在疑慮與爭議,畢竟應稅收入與免稅收入的比例,相差非常懸殊。

若進項稅額全數扣抵銷項稅額的話,就有超額抵扣的問題,是故,若同時擁有免稅收入之股利的企業,每年最後一期申報營業稅時,都需要針對【免稅收入/(免稅收入+應稅收入)】,計算不得扣抵比率,並重新檢視該年度的進項稅額,是否有超額扣抵的問題,以依法回補繳納應納的營業稅,或調整留抵的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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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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