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反避稅條款之影響與應用實務班
最新法規與影響、因應辦法,一次說清楚
自2016年巴拿馬文件全面引爆各國對境外公司與免稅天堂的抵制與怒火後,台灣也迅速完成反避稅條款的審議,未來,只要國內企業持有外國公司股權過半或有實質重大影響力,股東會已不能用不分配的決議,遞延國內企業所得的發生;另外,只要境外公司的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境外公司也視同國內營利事業,必須依所得稅法對營利事業的課稅規範,盡同樣納稅的義務,這等同宣佈了境外公司國內化的時代正式來臨。仍在使用OBU的台商,未來該何去何從?海外所得的認定是否驟變?面對外部環境與修法的變革,對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的未來又產生了哪些革命性的影響?哪些合法的作為,將因為法令的修正而成為違法操作?值得台商與OBU進一步瞭解。
一、從台灣反避稅條款修法的歷程,看3O(OBU、OSU、OIU)發展的影響
二、台灣反避稅措施
1. 所得稅法43之1條:反非常規移轉訂價
2. 所得稅法43之2條:反資本弱化
3. 所得稅法43之3條:受控外國公司所得制度(法人CFC)
4. 所得稅法43之4條:實際管理處所認定收益
5.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之1條:受控外國公司所得制度(個人CFC)
三、反避稅衝擊的檢視與自評
四、對企業海外投資架構與OBU業務的影響
1. 企業轉投資大陸架構的調整決策
2. 對OBU融資與匯兌業務的影響與限制
3. 對F股未來的稅賦結構影響
4. 兩岸雙邊租稅協議(DTT)與反避稅條款的稅賦綜效
五、對個人海外所得常見規劃方式的衝擊與OBU業務的影響
1. 海外所得基本說明
2. 常見規劃模式剖析
3.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之1與所得稅法43之4施行後的稅賦衝擊
4. 對OBU理財與匯兌業務的影響與限制
六、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常態回報機制的影響
1. 何謂CRS機制?CRS機制對境外公司與OBU操作的影響
2. CRS與反避稅條款之間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