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人員應瞭解的民法規定
本課程將從人資工作者常遇到勞動法的問題出發,解析其背後的民法原理,人資工作者也能
※上課地點:台北市(寄發上課通知時告知)
※於2018/05/10(四)之前完成繳費者,可享優惠價1300元。(但請務必先來電確認開課後再匯款)
※售價 NT$ 1700
課程簡介: 勞工與雇主係透過私法的勞動契約形成勞動關係,勞雇關係本質上是私法關係,但仍有民法規定的適用,無論是法院判決與行政機關的見解,仍會從民法規定出發,針對勞動關係特殊性做修正,人資工作者有必要了解與勞動關係有關的民法規定。 本課程將從人資工作者常遇到勞動法的問題出發,解析其背後的民法原理,人資工作者也能更清楚的規畫公司內部各項制度。 |
課程大綱: 一、勞動契約、僱用契約、委任契約、承攬契約哪裡不同? 契約的要素(民法第482條、第490條、第528條) 二、因員工過失行為導致他人損害,公司應該負責嗎? 僱用人代負侵權行為責任(民法第188條) 三、職災補償中的死亡補償算死亡者的遺產嗎? 遺產的性質、繼承的順序(民法第1138條、第1147條) 四、勞動契約為什麼會有不成立或無效的情形? 法律行為成立與生效要件(民法第4章) 五、公司告知同仁要減薪,如果未表示意見就視為同意,這樣可以嗎? 意思表示與沉默(民法第153條) 六、延長工時「後」換補休的法律性質為何? 債務免除與新債清償(民法第343條、第320條) 七、公司在何種情況停工可不給付勞工薪水? 受領遲延、給付不能(民法第487條、第266條) 八、解僱勞工後,勞工未工作,為什麼仍要付薪水? 受領遲延、解僱形成權(民法第487條、第258條) 九、僱用未滿20歲的勞工要父母同意嗎? 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完全行為能力(民法第75條、第77條) 十、勞基法規定的期間與期限應如何解釋? 期日及期間(民法第5章) |
講師簡介: 曾宇謙老師為勞動法令專家,政治大學碩士,熟悉我國各類勞動法令及檢查實務,有十年以上處理勞工事務之經驗,曾至企業、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講授勞動法令課程,並針對企業需瞭解的人資法令做個別解析。 |
適合對象: 一、人力資源管理主管 二、人力資源專業人員 三、公司負責人、總經理室高階主管 四、法務人員、財務人員 五、對本課程有興趣者 |
注意事項: 1.基於課程各項準備作業、教材印製及安全考量,恕不接受現場報名繳費。課前未完成繳費者將不保留名額,報名順序以繳款順序為準;確認開課於上課前仍未完成繳費者,視同該次報名取消,請另行再做報名。 2.各連絡事項均以報名之email為通知方式,請務必自行確認是否收到本公司之通知(務必請留意信件是否有收到,也請查看垃圾桶郵件)。 3.報名方式:請先傳真報名表 或 線上報名,再將繳費憑證傳真,傳真後請務必來電確認。確認無誤後,本公司最晚將於開課前2天E-mail上課通知給各報名學員,如未收到還請主動與本公司聯絡。 4.本公司保留各課程內容之規劃、變更及是否接受報名的權利,且將視最新情況進行更適當的修改與調整! 5.退費辦法:因本公司之故未能開課時,全額退還已繳費用。倘因學員個人因素無法上課,退還已繳費用之七成;或同意延至下次課程(限一次、今年底前使用完,等值課程皆可)。報名後若不克前來,請於開課2天之前來電取消,否則恕不退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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