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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外商投資法生效後- 台資企業組織形式與組織機構調整的倒數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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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外商投資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準則,適用《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新法實施前依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新法施行後五年內可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等。
也就是說,在2024/12/31前,原有台資企業必需進行以下工作,
否則現存公司的存續將遇到障礙:
(1) 組織機構調整:修改章程(特別是合資公司需與合資中方重新談判),成立三會(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將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轉變為股東會。
(2)組織形式改變:原只有單一股東的台資,可能要加入其他股東變成『有限公司』(否則應適用『一人有限公司』規定);無法人資格的台資企業,可能要轉變為『合伙企業』。
說明綱要:
1. 組織形式的調整
(1)現行台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獨資、合資、合作)說明
(2)三資企業法廢止後獨資企業如何調整組織形式(一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合伙企業?)
(3)三資企業法廢止後合資企業有無調整組織型式的必要(有限公司轉變為股份有限公司?)
2. 組織機構的調整
(1)最高權力機構將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轉為『股東會』
(2)三會(股東會、董事會及監事會)的建立與運作
3.其他說明